嵩明某居民小组负责人不配合扣划案款,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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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于 2021/02/07 16:18:50 发布
来源:嵩明县人民法院
作者:嵩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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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
往往需要多方配合、多处联动
有时候,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会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而单位也应当配合法院执行公务
但实际工作中
还是会遇到一些“不配合”

近日,嵩明法院对一居民小组负责人孙某(化名)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究竟发生了什么?
事情源于2019年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嵩明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经多方查询得知,被执行人高某除了居民小组的分红收益就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嵩明法院遂向该居民小组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扣划高某的分红收益。据悉,该居民小组的负责人是孙某,嵩明法院把上述材料送达后,孙某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但这之后,孙某不仅未按通知书配合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分红收益,还将这笔款项发放给被执行人,其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致使法院执行工作受阻。执行干警曾联系过孙某,向其说明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后果,之后还去到居委会沟通,但这笔分红收益最终也没能成功划拨。1月27日,执行干警到居委会找到孙某,孙某称款项是由财务操作,自己对这件事不知情。执行干警再次告知其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孙某这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称之后会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并想办法追回被执行人的分红收益。为打击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嵩明法院依法对该居民小组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