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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昨天 15:23   浏览:9   作者:网络转载

嵩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

告知的公告

(第一批)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下列70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嵩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接受处理,经催告后仍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下列70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详见附件)公告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以上的处罚)的权利。当事人需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本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到嵩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行政处罚告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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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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