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
告知的公告
(第一批)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下列70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嵩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接受处理,经催告后仍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下列70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详见附件)公告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以上的处罚)的权利。当事人需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本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届满后仍不到嵩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行政处罚告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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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