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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桥街道关于严格规范市容管理及交通秩序的通告
2023年10月09日 10:44   浏览:661   来源:网络转载

杨桥街道关于严格规范市容管理

及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县创建成果,提升杨桥人居环境,规范杨桥辖区市容管理及交通秩序。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杨桥辖区市容管理及交通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整治范围

杨桥辖区所有道路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重点整治杨桥大街、杨葛周公路和213国道沿线、布能社区嵩秀馨苑片区)。

三、整治内容

(一)市容整治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巷道、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车辆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位、主次干道售卖水果、摆摊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手提肩挑、各类车辆兜售水果、杂货等流动商贩必须进入市场或门店内规范经营。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广告牌;粘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沿街商铺广告需规范整洁,破损的及时更新或修复。门头牌匾设置应坚持“一店一牌”的原则,禁止一店多牌,禁止多层设置;未经审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和悬挂过街横幅。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道开展露天烧烤、早餐夜市等经营活动,造成空气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使用大功率音响进行播放音乐和广告,造成噪音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搭乱建、未按规定规范处置垃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6.临街商铺、门店应主动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维护好各自门店前的市容秩序,不得门前违规停车、损毁苗木、践踏草地,严禁乱扔垃圾。

7.严禁共享电动车长时间随意摆放,运营方未及时处置等违规行为。

(二)交通秩序整治

1.严禁电动自行车、电(机)动三(四)轮车未依法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3.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放、未在泊位或规定地点停放、未按顺行方向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等违法违规停车行为。

4.严禁驾驶员、乘客向车窗外抛洒烟头、矿泉水瓶、垃圾等物品以及婚丧嫁娶中,婚车向车窗外抛洒燃放爆竹,殡仪车向车窗外抛洒纸钱、燃放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管理

1.违反市容环境管理的行为,将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其中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油烟污染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为宣传教育期,请各经营户在10月13日前自觉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嵩明县人民政府杨桥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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